陳霞, 12-2-2004

羅馬書六15-20

甲、       引言

在古時,紅拂女為了擺脫傳統婚姻的枷鎖,不惜夜奔李靖,勇敢表白自己的感情。1989年一班中國的知識份子,為了向國家爭取民主、自由而發起靜坐、絕食。去年本港7月1日,有幾萬人上街遊行,以行動表示他們對民主、自由的訴求。今天的青少年人呼喊要成年人多給他們一點自由的空間,不要事事管束,不要凡事過問。「不自由,毋寧死」,我們對自由的渴求,幾千幾百年來都沒有變過。然而,我們追求的是什麼樣的自由呢﹖真正的自由又是什麼呢﹖希望藉著《羅馬書》六章15-20節幫助我們在這課題上有多一點的思考。

 

乙、       架構分析

 

我們不可以犯罪(15-16a)

 

順命的奴僕可以成為義,然而作罪的奴僕結局卻是死(16b)

                神已經救我們脫離了罪的權勢(17-18)

 

按信徒肉體軟弱之故,保羅向他們申明一事(19a)﹕

                                                            

        從前﹕成為罪的奴隸(作不潔不法之事)→成為不法(19b)

        現在﹕要成為義的奴僕→成為聖潔(19c)

 

                 

未信主前,不受義的管束(20),結果是死(21)

信主後,從罪裡得釋放,結局是永生(22-23)

 

丙、       經文闡釋

保羅在《羅馬書》的問安句裡指出耶穌是滿有聖靈的能力(一4),神的恩典透過聖靈澆灌我們(五5),現在我們需要與神有個正確的關係,第6章正是描述這新關係的情況。第8章指出我們的改變是聖靈的工作,目標是全體都能夠成為聖(十一16),成為一個聖潔及可喜悅的祭(十二1)。

在六章1-14節中,保羅指出我們不能活在罪中,叫恩典顯多。每一位已相信主的人,應該有新生的樣式,不再活在罪中,是耶穌基督使我們從罪中得釋放。而六章15-23節,[1]保羅與前一段一樣,都是以修辭式問句開始,指出信徒不是生活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但不表示我們有權利去犯罪。我們是有自由「不去犯罪」,而非有自由去「犯罪」。

本段有兩大特色﹕第一、有一連串的對比;第二、奴隸的觀念,共使用有關字眼8次之多。[2]這兩點特色表明信徒已換了新的主人(17-18節),作神的奴僕遠勝於罪的奴僕(20-23節);因此,我們不可再作罪的奴僕(15-16、19節)。[3]

 

六15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

保羅在六章開始時用了一連串的問題,並不是隨意問的,是有原因的,好像三章1-9,27-31節一樣,為了帶出下文的討論。[4]而15節就由兩條問題及一個答案組成,第一條問題在三章9節出現過,而這節『這』是指到節14b的「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的事實。緊接第一條問題,保羅再問﹕「難道因為我們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嗎﹖」[5]保羅斷然否定這個假設,原因在下文交代。

表面看來,第1節的問題好像跟這節差不多,但有學者認為是在聖潔真理的講解上推進了一步,這說法是根據本節所用動詞之過去不定時時態的解釋。[6]按這種理解,問題應該是﹕「雖然我們已捨棄舊生活進入恩典之中,如今再犯一、兩項罪不是可以嗎﹖」然而,這樣的演繹不太穩妥,因為過去不定時時態不一定指特定的犯罪事件,而是可以簡單地表明是「犯罪」之意。 [7]亦即是本節第2問句基本是重複第1節的問題。

不過,兩個問句的確不是完全一樣的,第1節是關乎為要使恩典增多而犯罪,而本節卻是關於因為是在恩典之下而犯罪。[8]是由上一節下半句引發出來的,問題本身已經隱含了否定的答案,是修辭的技巧。保羅指出我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不是表示人可以不受道德規範所約束,而是表示我們不再受制於罪的權勢。[9]

 

六16       「a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b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保羅以「豈不曉得」開始第16節,[10]是一個辭令式問句,意思是「你們當然知道」。[11]上半節表示我們應該知道當我們將自己獻給誰,服從了他,就是他的奴隸,[12]表達了作奴僕的本質是要服從。[13]而這就是保羅對15節那個問題的答案了。就「在恩典之下」的人來說,犯罪與否是很關鍵的,若他們順從自己作了罪的奴僕,就與「從罪�堭o了釋放」(18、22節)的事實亳不相符了。

        「或……或」這句子結構清楚表示,只有兩條路可以選擇,沒有中間路線。[14]我們可以選擇作罪的奴僕,結局就是死;抑或選擇作順從神的奴僕,以致可以成為義。[15]「義」這個字有很多不同的解釋,[16]不過此段最合宜的解釋應為道德上的義,是神喜悅的行為。因為在第13、19、21節,都是指向道德倫理上的正確行為。故保羅特別強調『順從』的重要性,因為這救恩是以信心及恩典為本的,順服是信心的一種(一5,十五18)。

保羅以奴役制度鮮明表達了人與罪、人與恩典的關係。奴隸是需要有絕對的服從。[17]保羅身處的社會是階級觀念十分明顯的,[18]在地中海沿岸的重要城市,有很大比例的人是奴隸或曾作奴隸。在1世紀時期的哥林多,至少有三分一人是奴隸。而在羅馬,不論是基督徒或猶太人的群體,都同樣有很多人作奴隸或自由人。[19]身處在那個環境的信徒,就更能明白這比喻的意思了。

而這節的「死」很難作界定,不過應該是多方面的,不單是肉身上的死,這死是跟永恆生命相對的(23節)。是由罪而起,故亦代表永遠的死,與神永遠的隔絕,包括離開主的面及衪權能的榮光(帖後一9)。

簡單來說,第16節指出信徒要面對一個不可避免的抉擇﹕或是作罪的奴僕,結果就是死;或是將自己獻給主作為衪的僕人,降服於衪,其結果就是能活出義的生活。

 

六17       「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

幾個英文譯本都在這句前加了「但是」(but),[20]這樣更能保留原文的精髓,表示第17節是與前,一段的意思相反。而這個感恩很重要,表達了我們能夠作順命的奴僕,完全是出於神的工作;是衪救我們脫離罪惡,是衪呼召我們去跟從衪。而思高譯本及呂振中譯本都在本節末正確地用了逗號,而非句號,[21]表示本節與下一節是一氣呵成的,兩節加起來成為一段感謝禱文。[22]

這一節最難處理的是﹕「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這一句,以致有學者誤以為它是後期加插的。[23]「傳給」這個字在原文是被動時態,[24]亦即是他們是「被交付」的對象。「心」是代表人的整個內在生命,「從心裡」表達了順服的深度(彼前一22)[25]。整節的意思是信徒曾「被交付」與「道理的模範」,他們也從心�媔雇q了這「道理的模範」。

那麼,到底「道理的模範」[26]指的是什麼呢﹖學者對此有不同的見解,主要的看法有5個﹕第一、Dunn在經文當中找線索,認為將此解釋為基督就是這「道理的模範」,亦即是基督乃是基督徒之行為的榜樣。[27]第二、Stuhlmacher追溯教會歷史,指這「道理」是保羅教訓的全部。[28]第三、指某一類教訓、保羅的教訓(與其他基督徒或使徒的教訓相對)或基督教的教訓(與律法的教訓相對)。[29]第四、信徒所領受一般的基督教教訓。[30]第五、馮蔭坤則從語意出發,認為那詞句主要不是這道理「被形成」的性質,而是其「塑造生命」的影響力。[31]

縱觀各個觀點,Dunn的理據說服力不足,他對一些經文的分析顯然仍有很多爭議的地方,[32]而Stuhlmacher又太倚仗羅馬教會起源的看法。「道理的模範」一詞沒有在新約出現過,也沒有在其他早期基督教文獻出現過。[33]因此,我們根本沒有很充份的理由去解釋「道理的模範」確實是指什麼。

不過,「模範」一詞源自動詞「擊打」,原意是指一下重擊造成的印記,可以演變出很多不同的意思。[34]在這裡,用以表達教導、塑造及改變那些被傳授的人較合適。第四個說法較為可取,沒有太大犯駁的地方。而正如馮所言,「道理的模範」是什麼不是最重要,重要的是它對人生命帶來的影響。正如Stott所言,這道理必然是健全的教訓規範(提後一13)。[35]

總括來說,保羅為信徒感恩,因為他們從前雖然是罪的奴僕,現今接受了並從心�媔隍A了如何過基督徒生活的教訓,這教訓要在他們身上生發影響,塑造他們的行為。

 

六18       「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

如前所言,這一節是與上一節是有關連的,[36]共用一個主詞。本節的「從罪裡得了釋放」是相對上一節的「作罪的奴僕」。而「釋放」及「作奴僕」都是被動時態,[37]表示是神主動將人從罪的權勢中解放,讓人進入公義中。Dunn指出奴隸的制度在保羅的時代被視為當然之事,雖然作奴僕本身並不構成社會低下層的標記,但奴役與希臘理想化之自由仍是對立的。剛脫離一方的統治,卻又要歸到另一方的統治中,[38]保羅故意這樣描述用以強調人以受造物身份存在,並無真正獨立自主之權。[39]而在這分段中,保羅第一次以與「自由」有關的字──「釋放」去形容信徒的新身份。[40]保羅所說的自由並不是可以完全自主,而是從為奴的權力中被釋放出來。[41]真正的自由是照主的教導而行,並認識衪的真理,這樣我們必不再被罪所擁有,受它的權勢所奴役,一變而成為義的奴僕了(六2、6、11-14;約八31-36)。

 

六19       「a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b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c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

19a的「肉體的軟弱」有學者認為是指信徒信心的軟弱[42],亦有指是信徒宗教及道德上肉體的軟弱,[43]而Barrett卻表示這單純指人性的軟弱。[44]「肉體」一詞在本書上文出現了4次(一3,二28,三20,四1),並無貶義,而按文理亦不必要在此另作解釋,[45]故Barrett 的理解最可取。

19b罪除了是一股力量之外,亦可以指向一些個別的行動,例如此小段的不潔及不法(它們的字根相同)。而「不潔」這詞,在保羅書信中常是指到性方面的事(一24;林後十二21;加五19;腓四19,五3;西三5;帖前二3,四7)。至於,「不法」是指一般違法的行為。[46]「肢體」指身體任何部分,可引申為人一切天賦的才能。[47]他們把肢體獻上給不潔及不法,是為要行不法之事,過不法的生活。我們看見人不是完全出於被迫去犯罪,而是他們都享受罪中之樂,不能自拔。

19c保羅「聖潔」的觀念在是值根在他猶太的遺傳,源自舊約(帖前四3,五23;林前一2)。聖潔是神的特性,故人人都需要學習(利十九1);聖者是要與世界分別出來(林前六2;林後一1;弗一1)。因為與19b的「不潔不法」作對比的緣故,成為聖潔是一個過程,不是一個狀態。而稱義同樣有道德的層面,是要人去作一些神喜悅的行為。

總括來說,本節的思想與第13節大致相同,但當然有分歧的地方。信徒要將自己獻給義,是源於第18節的基礎(救恩的事實),惟有對經歷了此救恩的人,這�堛瘧U勉才有意義。保羅在這�埵A次提醒信徒,我們從前的狀況和現今的責任,整節很清楚展示了從前的生活及現在的生活、罪跟義的結果等之間的平行與對比。[48]我們應該將肢體獻給神,作衪的奴僕,以致可以靠著衪得以成為聖潔。

19b

19c

 從前

如今

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

獻給義作奴僕

以至不法

以至於成聖

 

六20       「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

這節與第18節互相呼應,再肯定當我們不被義約束時,就會作罪的奴隸,是沒有中間界線的。此外,「因為」一詞顯示,本節(及其下文)與上文有某種邏輯關係,但這關係亦引起學者有不同的討論,幾個中文譯本中只有《和合本》把「因為」的意思翻譯出來。[49]據Moo及馮,從經文的內容來看,第21、22節主要是發展19b,第22、23節則主要發展19c。第20節似乎是隨後幾節的命題,「因為」的功用是將之後4節的論證連於19c。[50]而第19-23節的意思是﹕信徒當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19c),因為新舊奴役的對比清楚顯示,作罪的奴僕結果只有死(20-21節),而作神的奴僕則引致永生(22-23節)。

「不被義約束」原文直譯是「關於義,你們是自由的。」[51]然而在18、22節的句子中已暗示了他們曾被奴役,是罪的奴僕。但保羅在這裡所用的句子結構,卻沒有這層含意。亦即是說,保羅將信徒歸主前的生活視為不受義的管轄。[52]如前文所述,一個人不能同時作罪的奴僕又作義的奴僕,不可能保持中立。因此,保羅諷刺意味可想而知。「義」在本節一貫指倫理上的義,本節與下一節的關係也說明這點,脫離「義」的結果就是行可恥的事,故義不是一種地位,而是行為。[53]

 

丁、       生活應用

1. 在主裡享受真正的自由

真正的自由不是自由的選擇,而是心靈的自由。昔日我們每一個都被罪所控制,我們好像成了罪的奴僕(16、18節),享受罪中之樂不能自拔。惟有基督裡才能享受真正的自由,是有自由「不犯罪」(17、18節)。我們是否有一些壞習慣、不好行為及思想(例如﹕妒忌人、佔人便宜、為了升職而不擇手段等),要經常隱藏,怕被別人知道;心裡面很想戒掉,卻又苦無良策。因為我們每一個都是罪人,靠著自己注定失敗。我們應該祈求聖靈的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了(加五18)。讓我們今天開始祈求主改變我們的生命,戒掉一些陋習、改變一些不好的行為及思想。

 

2. 將生命的主權完全移交在神的手中

由於基督救贖的緣故(4節),我們成為全新的人,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15節);這新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四4)。這新人是由神管理的,我們要做的就是將自己完全獻給神,降服於衪的引領。在我們生命當中,有否一些範疇是我們未完全交給神的呢﹖自己仍然緊緊抓住的呢﹖學業、事業、健康、家庭、人際關係或事奉﹖我們需要真正將這個生命主權移交,才能享受豐盛的生命。

 

3. 立志行善

既然我們已把自己獻給神,作衪的奴僕,我們理應有相稱的行為,行神喜悅的事(19節)。神願意我們有愛神、愛人的心(可十二33),我們可以參與教會裡的事奉、關心別人。當見到別人有需要,應亳不吝嗇地施以援手;就讓我們今天起立志行善,神會給我們應得的賞賜﹕「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二7)。[54]

 

戊、       總結

惟有在基督裡才能享受真正的自由,因為我們已不再被罪惡的權勢所捆綁,活在罪中,而是成為神的奴僕,活在義中。這樣,我們更加應該活出信徒應有的聖潔生命來,以致可以得著永生的恩賜。

己、       參考書目

中文書籍

1.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二版。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2001。

2. 巴克萊著,周郁晞譯。《羅馬書注釋》。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75。

 

英文書籍

a.       Johnson, Luke Timothy, Reading Romans: A Literary and Theological                       Commentary. New York: The Crossroad Publishing Company, 1997.

b.      Thomas R. Schreiner,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Romans. Grand Rapids, Michigan: Baker, 1998.

c.       John Murray, NICNT: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Grand Rapids, Michigan: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59.

d.      Douglas Moo, NICNT: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Grand Rapids, Michigan: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96.

e.       James D. G. Dun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Romans 1-8 (Volume38). Dellas, Texas: Word Books, Publisher, 1988.

f.        Daniel B. Wallance, Greek Grammar Beyond the Basics. Grand Rapids, Michigan: Zondervan, 1996.

g.       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Romans: God’s Good News for the World. Leicester, England: Inter-Varsity Press, 1994.

h.       C. K. Barrett, Black’s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 London: A & C Black Limited, 1991.

i.         Gerhard Kittel & Gerhard Friedrich, ed.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Volume VIII). L. Goppelt, TDNT VIII, 246-7. Grand Rapids, Michigan: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72.

 

其他

Bible Works 5



[1] 由於篇幅所限,筆者只會分析六章15-20節。

[2] 名詞5次(16節2次、19節2次、17及20節各一次)、動詞2次(18、22節)。

[3]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2001,二版),頁279-280。

[4]  Johnson, Luke Timothy, Reading Romans: A Literary and Theological Commentary (New York: The Crossroad Publishing Company, 1997), p.94.

[5] ἁμαρτήσωμεν( subjunctive mood),解釋為‘are we to sin’,是deliberative rhetorical subjunctive的用法,這樣的問句不期望有口頭回應,只是吸引讀者進入經文內容。保羅問的不是一個事實(fact),而是責任(obligation)的問題。Daniel B. Wallance, Greek Grammar Beyond the Basics (Grand Rapids, Michigan: Zondervan, 1996), p.467.

[6] 節1用的是現在時態,意思是指經常、習慣性在罪中生活;而這裡用的動詞卻是指著一次完成的動作,即『犯一次罪』。鮑1.209,參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281。

[7] Thomas R. Schreiner,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Romans (Grand Rapids, Michigan: Baker, 1998), p.329.

[8]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282。

[9] Thomas R. Schreiner,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Romans, p.330.

[10] οὐκ οἴδατε ὅτι在保羅書信另外出現了10次,都是在《哥林多前書》(三16,五6,六2-3、9、15-16、19,九13、24)。

[11] 現代中文譯本的翻譯。

[12] 原文只表明了作奴僕及順從是相等的,卻沒有細究順從是構成或只是反映奴僕的狀況。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284。筆者卻認為這並非重要,因為這半節經文重點在指出作奴僕的就要順從主人。

[13] 短短半節經文,「服從」這個字出現了兩次,第1次是名詞(ὑπακοήν,),第2次是動詞(ὑπακούετε)。

[14] ἤτοι這個字在新約僅出現了1次。

[15] 第16節下半段的描寫比較特別,按一般人的理解,保羅先寫「或作罪的奴僕以致於死」(新譯本),讀者理應預期下一句是﹕或作義的奴僕以致得生,但是保羅並非如此。有人認為是他的無心之失,因為他在之後就將「罪」與「順從」的對比修正為「罪」與「義」(18、20節)Robinson 74; Dodd 116-117. 參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286。筆者卻認為保羅不會犯這樣的錯,他是有心這樣寫的,為了突顯『順從』這觀念。

[16] 透過相信耶穌基督,人被神宣判為無罪,他可以被稱為義,關係上及行動上不再受律法所約束。NIGTC, 138.有學者認為鑑於「義」與「死」相對,故前者是指末日最終的稱義。亦有學者指出「義」相等於「生命」或「救恩」。參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287。

[17] 有學者認為這比喻是源自羅馬的背景(Lyall 1970-71),有的認為是來自耶穌的教導(Kaye 1979:120-129),但結果並不重要,不影響經文的解釋。參Thomas R. Schreiner,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Romans, p.331.

[18] 今天我們理解的「自由」是從文藝復興時期而來,自由對於我們而言是絕對的,個人化的,沒有束縛的;而奴隸則缺乏了自由的權利。

[19]  James D. G. Dun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Romans 1-8 (Volume38) (Dellas, Texas: Word Books, Publisher, 1988), p. 341. 而按羅馬的法律,一個自由人是不能作奴隸的,一經有朋友證明他不是自由人,便可恢復他自由人的身份。參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284。

[20] KJV, NAS, RSV, NRS, NIV, TRV, TEV.

[21] NAS, RSV, NRS都同樣用以逗號。

[22] 參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288-9。

[23] Bultmann 1947: 202; Bornkamm 1969: 86.有學者糾正說正正因為它難解,才更印證它的真實性,若然要做手腳,豈會捨易取難呢﹖ (Beare 1958-59: 206; Stuhlmacher 1992: 351; Gagnon 1993: 671-73) 參Thomas R. Schreiner,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Romans, p.335.

[24] παρεδόθητε (verb indicative aorist passive 2nd person plural).

[25] ἐκ καρδίας沒有在保羅其他書信中出現(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292)。

[26]  τύπον及 διδαχῆς是appositional relationship (genitive of source).

[27] Dunn有4個原因﹕1. τύπον在保羅書信出現幾乎是指一個(或一些)人物,他們的行為都是信徒的模範(五14;腓三17;帖前一7;帖後三9;提前四12;多二7)。2. 這�堛漸y法與腓三17和帖後三9相同。3. 動詞「傳」字在保羅書信有較顯著的用法,是「交付」給另一權勢或能力(一24、26、28;林前五5,十三13;西四11)。這裡所用的圖像是奴僕主權之移交,故以基督為該「道理的模範」較合適。4. 羅馬書成書日期頗早,我們不能當時已有一套「道理的模範」建立起來。而就算保羅用「傳」字是有意暗指傳統的教訓,最接近的平行經文(西二6)所指的顯然是關乎基督的傳統。James D. G. Dun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Romans 1-8 (Volume38) (Dellas, Texas: Word Books, Publisher, 1988), p. 343-344.

[28] Stuhlmacher (‘Purpose of Romans’ 238)指出保羅深信羅馬信徒和他一樣對原先的福音亳無保留的同意,因為基督教是由安提阿的外邦宣教士傳到羅馬的,而安提阿曾是保羅的宣教基地。安提阿的基督教傳統是來自被逐離耶路撒冷,說希臘話的猶太人(徒六1),保羅所說的正是這傳統。參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295-6。

[29]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296。

[30] 保羅的教訓可能隱含與羅馬人曾經聽過的教導以及猶太律法相對之意。Douglas Moo, NICNT: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Grand Rapids, Michigan: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96), p. 401-2.

[31]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298。馮指出「模範」一詞很可能同時包含「所形的(東西)」和「將(其本身的)形式賦予(另一物)的模子」。

[32] 例如﹕Gagnon指出亞當(五14)絕不是當效法的對象。參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295。

[33]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292。

[34] 原意﹕‘the impression made by a blow’. 其他意思﹕「記號」、「所留下的印痕」,到留下印記的「模子」及「輪廓」等等L. Goppelt, TDNT VIII, 246-7.

[35] 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Romans: God’s Good News for the World. (Leicester, England: Inter-Varsity Press, 1994), p. 184.

[36] de,解作「和」

[37] ἐλευθερωθέντες及ἐδουλώθητε

[38] 馮指出本節是三段論法所沒有說明的大前提﹕脫離一方的統治就是歸到另一方的統治之下。參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299。

[39] James D. G. Dun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Romans 1-8 (Volume38), \p. 344-5.

[40] 「釋放」就是得自由的意思。

[41] Douglas Moo, NICNT: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p. 402.

[42] Kaye 1979, 28. 參Thomas R. Schreiner,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Romans, p.333.

[43] Cranfield 1.326, Kasemann 182. 參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303。

[44] C. K. Barrett, Black’s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London: A & C Black Limited, 1991), p.124.

[45] 參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303。

[46] Thomas R. Schreiner,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Romans, p.337.

[47]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304。

[48] John Murray, NICNT: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 p. 233-4.

[49] 英文譯本則有KJV, NKJ, NAS.

[50] Douglas Moo, NICNT: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p. 405.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309。

[51] Douglas Moo, NICNT: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p. 406.

[52]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貳)》,頁309-310。

[53] Douglas Moo, NICNT: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p. 406.

[54]「永生」這個觀念不見於七十士譯本中,卻在次經《馬加比書》中提及相關的概念,就是殉道者有來生的盼望(馬加比二書七9-36;四書十五3)。Johnson, Luke Timothy. Reading Romans: A Literary and Theological Commentary (New York: The Crossroad Publishing Company, 199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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